独家解密 Steaker 起诉书:牵扯量趋科技借贷、混用资产,为何检察官认定吸金洗钱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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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知名资产管理平台 Steaker 受 FTX 波及停业两年多后,近日创办人黄伟轩等基于洗钱防治法与银行法等起诉,产业人士与社群对于起诉理由各有意见,Steaker 也坚称合法经营。链新闻独家取得 Steaker 起诉书,将透过检察官的角度,理解起诉理由。

快速了解 Steaker 起诉要点

提供虚拟币保本高利投资方案 吸引不特定大众投资

检方指出,黄伟轩等人自 2019 年 9 月起,透过思帝科公司架设「Steaker」数位资产管理平台,对外推出年利率 3.5% 至 88% 不等的虚拟货币投资方案,强调「保本保利」、「最大亏损为零」等诱人条件,并声称资产由 CYBAVO 托管,设有 SAFU 安全基金。

这些资讯在平台上向不特定大众公开,使投资人信以为真,陆续申购多种以泰达币(USDT)、USDC、BUSD、DAI、以太币(ETH)、比特币(BTC)为主的方案。根据调查,自 2019 年至 2022 年底止,共有超过 4,800 万美元、折合新台币约 14.8 亿元的资金流入平台。

资金未明确托管 大量转入负责人个人帐户

检调发现,投资人转入平台钱包的虚拟货币,会被系统自动转至由黄伟轩、修敏杰、潘沂莛三人共同控管的入金钱包。黄伟轩随后指示将部分资产转入其个人在 FTX 交易所的子帐户,进行策略交易、高利放贷,或进一步转至 Steaker 出金钱包等多个管道使用。

根据起诉书内容,黄伟轩团队曾将 36 万颗 USDC 转入知名的去中心化借贷平台 AAVE。AAVE为一开放式区块链应用,使用者可透过平台自由借出与借入虚拟资产,以获得利息或流动性收益。这笔资金的去向未经投资人知情同意,也未明列于平台投资方案中,恐违反资讯揭露义务与资金管理原则。

此外,检方发现,该团队还将部分虚拟资产借予两家法人机构,分别为 QUANTREND TECHNOLOGY, INC. 与台湾湾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,并以注册于塞席尔的「思帝科科技有限公司」名义,与上述两家公司签订了虚拟资产借贷协议书。

当出金需求增加时,平台则再从交易所或入金钱包中调拨资金应付。整体资金流转复杂,甚至被用于支付公司人事、租金与日常营运,显示个人与公司资产混用情况严重,违反相关金融规定。

帐户交错资金混用 意图掩饰资金来源与去向

调查同时揭露,黄伟轩及思帝科公司名下在FTX与币安交易所皆开有帐户,并拥有多个虚拟钱包(如WILSONHUANG.ETH等),资金流动穿梭其间,疑似刻意制造断点、掩盖犯罪所得的真实流向,涉嫌洗钱行为。

检调搜索查扣多项数位资产与证物 全案依法侦办

台北市调查处依法院核发搜索票进行搜索,查扣多部电脑与数位资产,并依法院裁定扣押包含虚拟货币在内的相关财物,依法追查犯罪所得。

检方强调,虽然该平台以「数位资产管理」为名,实则构成非法吸金与洗钱,违反《银行法》不得无照收受存款及资金业务的规定。全案目前已完成侦查,黄伟轩与多名共犯被依法起诉。

Steaker 成立吸金等罪名的角度:收取稳定币也算收受存款

在这起刑事案件中,被告黄伟轩、修敏杰、卢天心与潘沂莛等人,被检方指控涉及非法吸收社会大众资金,构成违反《银行法》与《洗钱防制法》的行为。

根据法院认定,他们以「借款」、「投资」、「加入股东」等名义,向不特定大众募集资金,并承诺给付明显高于本金的红利、利息、股息或其他报酬。这类操作看似是一般投资,实际上却早已触犯银行法对「收受存款」的明确禁止。

中华民国《银行法》第 29 条与第 29 条之1明文规定,非银行机构不得从事收受存款的业务。所谓「收受存款」,并不限于直接以现金收取的形式,也包括透过虚拟游戏代币、虚拟货币或其他具有货币价值、可于市场上交易转换为金钱的物品或权利进行资金流动。因此,即使这些被告没有收取实体现金,其以虚拟资产方式吸金的行为,依然构成违法。(过去判决参考: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77号、台湾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诉字第59号)

检方指出,这些被告吸收的资金总额已超过一亿台币,且有共同犯罪的意图与行为分工,符合「共同正犯」的法律要件。因一行为同时触犯多项罪名,应依《刑法》第 55 条之规定,从重处罚。相关行为除违反《银行法》第 125 条的非法经营罪外,也触及修法前的《洗钱防制法》第 14 条规定,属于重大犯罪。

其中,思帝科公司因为由黄伟轩担任负责人,亦涉及非法经营吸收存款的行为,依法应对公司本身处以罚金,依据的是《银行法》第 127 条之 4 的规定。

至于案中查扣的资产与财物,法院认为皆为犯罪所得,应依《银行法》第 136 条之 1 与《刑法》第 38 条的相关条文,予以没收;若无法没收时,应进一步追征等值金额。

此外,检方也认定被告涉嫌三人以上透过网路向社会大众散布投资讯息,涉嫌诈欺取财,依《刑法》第 339 条之 4 进行并案侦办。

整体而言,起诉书所揭示的并非单纯投资纠纷,而是一场利用投资、借款、股东等合法外衣包装的非法吸金行为。透过对《银行法》的灵活运用与解释,司法机关试图遏止这类地下资金盘的扩散,维护金融秩序与社会大众的财产安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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