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虛擬貨幣做市商刑事風險在哪裡
來源:曼昆區塊鏈法律
0****1 **幣圈做市商是什麼? **
做市商(Market Maker),一個聽起來高大上的名詞,往往與股票、期貨等金融領域的術語聯繫在一起,讓無數小白對其中的專業度與高門檻望洋興嘆。做市商出現在幣圈,兩者一疊量子狀態,更讓人看不懂了。
其實,做市商也不是什麼多高深莫測的東西,它是由荷蘭人發明,為了解決市場中流動性而設計的。簡單而說,就是市場中的你想以100的價格買一手某股票(可以是期貨或某種加密貨幣),然而這個價格或者這個時間點是沒有賣家的,但如果一直沒有合適的賣家,那交易一直無法發生,這個市場勢必缺乏流動性。我們知道,缺乏流動性的市場,有價無市,資金與資源無法合理配置,最後往往是走向衰退。這時候,一個二道販子出現,願意以100的價格賣給你一手股票(期貨或加密貨幣),而他的這一手源自於他曾經以90的價格從上家購入,這樣一來,你買到了股票,他賺到了錢,交易所抽到費用,大家都有美好的未來。
所以說,做市商是成熟市場應有的機制,增加了市場的流動性,充當了潤滑劑。幣圈也不例外。
如今,幣圈很多交易所,也有一些做市商,讓大家在加密貨幣這個領域更好買(quan)進(bei)賣(shou)出(ge)。它的原理和證券市場做市商並無二致,但幣圈做市商面臨的刑事風險,卻高很多。
0****2 **做市商的風險在哪裡? **
我國的證券交易市場對做市商有著嚴格的准入政策,例如想在科創板當做市商,必須滿足最近12個月淨資本持續不低於100億元、最近三年分類評級在A類A級(含)以上兩大高門檻的硬性條件,且需向證監會提出申請,經其核准後才能「持證上崗」。
當然,這是在美麗與智慧並存的A股科創板,是正規、合法的“賭場”,咱們幣圈這個爹不疼娘不愛的板塊是沒法比的。那些海外的各大做市商,如Jump、Wintermute、Amber Group、B2C2、DRW Trading等,不是說全無問題(有些也因個別項目大幅波動而飽受詬病),主要是不受中國刑法規制,暫無討論的必要,我們主要聊下國內這些交易所的做市商。
首先要指出的是,目前國內數藏二級市場多為寄售、轉售等模式,還暫時涉及不到做市商(但也有可能被操控),我們主要說那些走向地下,隱入到神秘角落的交易所們。
眾所周知,九四公告一出,交易所紛紛中槍倒台,紛紛出海謀存,有少數轉入地下。這些千里轉進的交易所,因為流量缺失,常常面臨流動性不足的局面,因此需要做市商來搞活市場,但這往往成為他們的「罪證」。
直接原因在於,九四公告曾明令禁止,要求「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、'虛擬貨幣'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,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'虛擬貨幣',不得為代幣或'虛擬貨幣'提供定價、資訊中介等服務。”
如此一來,如果是外部引入的做市商還好,否則這種既當裁判又當運動員的行為,很容易被認定為“操縱市場”,我這裡不是說構成“操縱市場”罪,當然這個罪名不準確,正確的叫做“操縱證券、期貨市場罪”,處罰的是那些在正規、合法證券、期貨市場以非法手段“割韭菜”的行為,**咱們幣圈這個灰色地帶,還用不上這個罪名,但如果自買自賣,釋放假信息,拉盤出貨,是可能觸及詐欺罪的,**當然具體問題也要具體分析,我沒說都會構成詐欺罪,但小心投資人惱羞成怒後的執著(檢舉)。
除了詐欺罪,還有**可能涉及的罪名就是經濟犯罪屆的萬金油-非法經營罪了。 **撇開在實務上的一些定性爭議(作為一個新領域的辯護律師,我對這個罪名的濫用持異議),偵查機關很喜歡用這個罪名來一網打盡,因此從合規的角度,這個罪名是懸在大腦門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,時不時就可能就將具有「原罪」的你刺得千瘡百孔。
當然,現實中還有些是打著做市商名號的對賭方,直接進行一個賭博行為,毫無疑問,涉嫌構成開設賭場罪,這裡就不展開說了。
0****3 結語
當市商往往和「莊家」連結在一起,成為無數韭菜的夢魘。在幣圈這個監管處於強/無二象性的領域,做市商確實看起來更「有所作為」。但,如果太過分,部分玩家可不只輸牌掀桌那麼簡單。
賺自己該賺的錢,總是大道。